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压紧压实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卫健委对照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工作要求,彻底整治医疗行业消防安全、设备运维、岗位履职、日常管理等领域突出隐患,坚决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为强化警示震慑、以案促改、全域整治,现将有关典型违法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及处理情况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6年4月29日,封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封丘县李某经营的牙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牙科诊所经营者及执业人员李某未依法申请办理《诊所备案凭证》且李某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
违反条例: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年版)》第九条的规定,给予李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及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6年3月19日,封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封丘县应举镇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桶内与生活垃圾混放问题。
违反条例:该村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年版)》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