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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一超市售卖过期辣条,法院判决赔偿1000元

2024/3/20 23: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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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作为食品销售者,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请看封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7日,原告李某从某超市购买6包辣条,共计花费3元。其中一包辣条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7日,保质期载明为150天,也就是2022年8月7日后食品就过期。李某向超市提出赔偿,超市称愿意赔付30元,李某不予接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案涉食品销售者,应对食品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定期检查待售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李某于2022年10月17日从被告处购买了6包辣条,其中1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7日,保质期载明为150天。由此可知,被告是在该包辣条明显超过保质期后出售给被告,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依法判决超市退还辣条价款并赔偿1000元。

  判决作出后,经法庭释法明理,该超市认识到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责任后果,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000元。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销售的过期商品价款仅为0.5元,但根据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金额不足1000元的,需按照1000元赔付,可谓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来源:平安封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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