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3733571
当前位置:封丘信息网  -  本地文章  -  封丘城事

重要提示!事关烟花爆竹!封丘人速看!

2023/11/17 21:42:14

来源:新乡日报

评论:0

浏览量:422


图片

图片

接近年关,

是不是小伙伴的群聊、朋友圈

又热闹起来了?

各种售卖烟花爆竹的“好友”

都活跃起来了。

近日,

市安委办发布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提示称,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管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制造和储存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会炸死、炸伤参与非法生产的人员,而且会给左邻右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023年7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一生态养殖场发生爆炸,经初步调查和专家分析,事故系养殖场所有人将一猪棚(约70平方米)出租给醴陵市白兔潭镇村民夜间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市安委办提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要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请向当地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

来源:新乡日报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发布评论:
评论内容:
13333733571
  • Q Q: 407201698(备注来意)
  • 微信: 13333733571
  • 客服微信二维码
  • 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5 “封丘信息网”版权所有  |  ICP证:豫ICP备2021015717号  |  技术支持:封丘同城信息系统(v2024.1)  |   统计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