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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没有划分责任,法院咋判?封丘人速看!

2023/9/19 2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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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没有划分责任,法院咋判?请看封丘县法院城关法庭近日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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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9日,龚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C***3(豫G***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龚某某驾驶的案涉豫GC***3(豫G***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由于现场视频监控及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双方车辆驾驶人哪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龚某某为受害人家属垫付丧葬费30000元。因双方对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受害人杨某某的家属(妻子董某某、长子杨某甲、次子杨某乙)诉至法院,要求龚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79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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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案涉豫GC***3(豫G***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故受害人家属诉请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杨某某与豫GC***3(豫G***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所驾驶车辆为两轮电动自行车,因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证明里面未对当事人责任进行划分,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事发时车辆相撞,监控视频未能显示交通信号灯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定当事人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关于受害人家属主张董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董某某作为受害人杨某某配偶,虽其残疾证显示肢体肆级残疾,其住院病历并未显示其无劳动能力,董某某也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故不能认定其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董某某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故对受害人家属本案中主张的董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对于龚某某垫付的30000元,某保险公司应予返还龚某某。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赔偿董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各项损失共计553992.1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返还龚某某垫付的30000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将案件款项全额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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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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