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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张某某被处罚

2026/6/15 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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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5年11月16日,住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黄池路北段路东的公共厕所大门遭人破坏,玻璃门破碎。经调查,系当事人张某某所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张某某对损坏公共厕所设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住管局向当事人张某某送达《立案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张某某对损坏公共厕所行为进行改正,并对其做出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处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是保障城市干净整洁、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服务市民日常生活的基础性公共设施,属于城市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破坏。恶意损坏公共环卫设施的行为,不仅增加城市运维成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功能正常发挥,还会扰乱城市管理秩序,触碰法律红线。广大市民需自觉爱护各类公共设施,树立公共责任意识,杜绝恶意损毁、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共同维护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与城市环境整洁有序。

来源:封丘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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