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查处1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026/2/1 21:27:22
浏览量:23

根据《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留光镇全域范围内均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区域,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留光镇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发现,留光村邓某在办白事期间无视全域禁燃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已违反禁售禁燃通告要求。 随后,留光镇派出所对其进行严肃训诫,邓某对自身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并做出深刻检讨,当场写出悔过书,承诺今后不再违反。 法律链接 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您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10(公安)、8287727(县应急管理局举报)、8258099(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有关部门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 来源|相思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