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封丘黄河河道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安全,保障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封丘县河长制办公室、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封丘县公安局、封丘河务局决定联合开展打击黄河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封丘段黄河河道采砂取土行为。 二、明确非法采砂取土行为 (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二)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开采量等进行采砂的行为。 (三)以疏浚、航道整治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砂的行为。 (四)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的行为。 (五)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非法取土的行为。 三、入刑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处罚措施 (一)对于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的,非法取土的行为,由河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 (二)在查处非法采砂取土行为过程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县、乡、村干部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或者为非法采砂提供保护伞的,将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五、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河道非法采砂取土行为的监督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相关部门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110,0373-825429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扩散周知封丘县关于打击黄河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